(1)建议用人单位应重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为分切机、裁切机、打磨抛光、涂树脂作业人员。具体详见附件5(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及周期);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制定借阅登记等管理制度。
(2)建议用人单位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的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具体可参照报告附件六。
(3)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补充完善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牌的设置;完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公告栏的设置。具体可参照本报告附件七。
(4)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地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应完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定期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年一次,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资料中需有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卡,员工的职业卫生试卷,相关职业卫生培训资料等其他有关资料。
(5)用人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及《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中的相关要求,及时网上申报更新,接受属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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