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加强防尘工作,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要求劳动者工作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时正确佩戴好防尘口罩,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定期维护,保证防护效果良好,从而保证作业人员健康,并在劳动合同中告知本单位作业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2)用人单位应加强防尘、防噪声管理工作,定期维护产尘和噪音较大设备,从一定程度上降低粉尘浓度和噪声强度,确保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发放防尘口罩和防噪耳塞,降低劳动者接触粉尘浓度和噪声强度。
(3)指导监督岗位劳动者正确佩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更换使用到期的防护用品,并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性能。
(4)作业场所及储存场所应按GBZ158的要求设置并完善警示标识和告知牌和公告栏,并保持警示标识清晰。警示标识、告知卡等应统一进行管理,要做好日常维护,如出现模糊不清或掉落等应及时更换。
(5)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第5号)要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6)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应继续加强对在册员工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并做好有培训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等相关记录。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已制定的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补充,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实施各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
(8)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9)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0)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第5号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1)在日常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12)若以后生产过程中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料、生产产品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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