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已制定的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补充,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实施各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
(2)建设单位应继续加强对在册员工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并做好有培训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等相关记录。
(3)建设单位应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增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设施型号、数量、布置位置清单及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记录等内容。
(4)指导监督岗位劳动者正确佩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更换使用到期的防护用品,并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性能。
(5)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的要求,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在日常检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6)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中的相关要求,完善本单位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并保持警示标识清晰。警示标识、告知卡等应统一进行管理,要做好日常维护,如出现模糊不清或掉落等应及时更换。
(7)本项目生产人员采用两班制,每班工作10小时,建设项目作业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要求,建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按各工种岗位需求合理配备一定的轮休和补勤人员,减少劳动者作业时间,保证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则人员可得到较为充分的休息,减小劳动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8)在喷漆房设置喷淋洗眼装置,服务半径应小于15米。
2、职业病防护设施
应定期对各类防护设施及生产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如发生故障,则应联系设计单位、设备生产单位,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并按照实际生产情况适当对不合适的生产工艺进行调整,保证正常运行,并应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生产设备的检维修记录。
(1)应加强防尘毒工作。建设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继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启通风净化设施,对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的人员正确佩戴好防尘毒口罩。
(2)应加强防噪声工作。建议接触噪声的人员在不影响正常生产情况下均应正确佩戴好防噪耳塞。在生产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切实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加强督促作业人员佩戴防噪耳塞等有效降噪个人防护用品;对噪音较大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从一定程度上降低设备产生噪声。
(3)加强防暑工作。建设单位生产车间工作环境温度较高的作业场所,涉及到的岗位人员应注意防暑工作。
3、职业健康监护
针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建设单位须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本单位全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完善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的检查周期与项目,委托具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且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检查机构对全部接害岗位劳动者定期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相关岗位,发现职业性异常人员时应督促其积极配合进行复查。不断完善劳动者和建设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和期限妥善保存。
4、应急救援设施
针对该项目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组织演练。喷漆房、调漆房、补漆房设置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与事故通风相连锁,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喷漆房设置喷淋洗眼器,服务半径应小于15米;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与就近有能力的医疗机构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保障在事故状态下人员救治的及时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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